法院認為「對虛擬偶像的侮辱也屬於誹謗」...PLAVE在網上貶低言論訴訟中勝訴
五人組虛擬偶像團體「PLAVE」的成員們在針對網友的侮辱言論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 義政府地方法院高陽支院民事8單獨(法官張裕珍)於18日表示,PLAVE方面對網友A氏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中,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5人各10萬元」,因此原告部分勝訴. A氏據悉在去年7月的社交網絡服務(SNS)上多次發表貶低PLAVE成員外貌及嘲諷其演繹的真實人物的言論. 對此,PLAVE方面認為這屬於侮辱行為,向A氏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每位成員650萬元. 在審判過程中,A氏主張「這是虛構角色,並且個人信息未公開,因此虛構角色與原告之間無法認同」. 但法庭並未接受這一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