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T-ara成員李雅琳因未償還向粉絲和知人借款而被判處緩刑。與原審相比,刑期有所減少。
水原地方法院刑事上訴第五部(法官金行順·李鍾錄·朴信榮)於13日表示,在李雅琳及其男友A的詐欺等嫌疑案件的上訴審中,推翻了原審判決,對李雅琳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緩刑1年,對A判處1年4個月有期徒刑。
比原審減刑的刑期
在之前的第一審中,李雅琳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A被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在上訴審中,李雅琳的有期徒刑減少,但緩刑期間也縮短,而A的實刑期間減少了2個月。
法庭的量刑理由
上訴審法庭指出:“李雅琳知道A對自己的粉絲等進行詐欺犯罪並共謀,對受害者反覆實施詐欺犯罪,罪責不輕。”
但“考慮到她對自己犯罪的反省以及與部分受害者達成和解等情況,原審的刑罰過重,不當”,因此解釋了減刑的理由。
對男友A的判斷
對A則表示:“反覆實施詐欺犯罪,受害金額相當,罪責重大”,因此追究其嚴重責任。但考慮到“與部分受害者達成和解並承認全部犯罪”,因此比原審稍微減刑。
事件的經過
李雅琳和A被指控從3名粉絲等知人那裡借取約3700萬元後未償還。受害者們主張:“李雅琳因與男友的個人情況借款,至今未償還”,並於去年3月至5月向警方提交了控訴狀。
這是一宗利用藝人與粉絲之間信任關係的事件,特別是經濟困難的粉絲為了喜愛的藝人借款卻遭受損失,令人感到更加惋惜。
李雅琳的T-ara活動歷程
李雅琳於2012年加入了代表性的女子團體T-ara並展開活動。然而在翌年2013年,她退出團隊,結束了短暫的活動期。當時加入T-ara引起了新成員的話題,但一年後的退出讓人感到遺憾。



댓글 (0)
댓글 작성
댓글을 작성하려면 로그인이 필요합니다.
로그인하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