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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NewJeans合約侵害未成年藝人權益」…ADOR反駁:「NewJeans合約不公平的報導並非事實,協議是在閔熙珍主導下簽訂」(全文)

美國《紐約時報》報導,NewJeans 2022年專屬合約涉嫌侵害人權並含不公平條款 ADOR反駁:「已簽訂涵蓋標準合約內容的附屬協議,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說法並非事實」 「當時由代表閔熙珍與成員父母協議後簽署……遺憾外流資料被當作攻擊K-pop的工具」

女團NewJeans,左起Hyein、Hanni、Minji、Haerin[NewJeans官方網站。禁止轉載及資料庫使用]
女團NewJeans,左起Hyein、Hanni、Minji、Haerin[NewJeans官方網站。禁止轉載及資料庫使用]

NewJeans專屬合約內容曝光後,迅速引發廣泛關注。

《紐約時報》於11月6日(韓國時間)報導女團「NewJeans」2022年簽訂專屬合約時的合約內容。《紐約時報》指出,該合約未納入標準合約中保障未成年藝人健康權、受教權與睡眠權的內容。報導也提到,合約包含違約金計算方式、合約終止後肖像權條款等可能侵害成員權益的條文;此外,也確認合約中有由成員負擔皮膚保養或整形手術等費用的條款。

對此,NewJeans所屬公司ADOR表示「已簽訂附屬協議」,並稱侵害未成年藝人權益的相關說法並非事實。ADOR也引用高等法院判決,強調「當時的合約是在雙方充分討論後簽訂」。此外,ADOR在聲明中反駁報導內容,並說明「當時由代表理事閔熙珍、閔熙珍任命的副代表、各成員及其父母,以及部分成員的法律代理人共同協調條文並完成簽署」,並補充「我們曾要求報導明確指出閔熙珍是合約的主導者,但未獲採納」。

以下為ADOR聲明全文。

針對《紐約時報》11月5日刊登的NewJeans專屬合約相關報導,謹說明事實如下。

[政府標準合約中的藝人保護條款遭刪除]HYBE旗下各廠牌均與各自廠牌的練習生簽訂國家標準青少年附屬協議。附屬協議包含人格權、睡眠權、受教權、休息權等所有保障條款,並在藝人成年之前持續有效。公司也依相關法規指定青少年保護負責人。此外,NewJeans專屬合約中包含基本人權保障條款,涵蓋國家標準青少年附屬協議所保障的內容。

[簽約時是否反映藝人方面的意見]合約草案於2022年1月7日分享,並於同年4月簽訂。這三個月期間,雙方進行了長時間溝通,包括問答會議、電子郵件往來,以及經藝人方面律師審閱後進行的修訂討論。法院裁定也認定,當時的合約是在雙方充分討論後簽訂(首爾高等法院2025라2421)。目前與ADOR有爭議的一名成員的母親,當時要求修改的內容是「若發生挖角企圖,應立即告知公司」的條款。雖然當時未採納修改要求,但面對公司詳盡而長篇的說明,該名母親也曾致謝:「感謝您用心回覆。我想告知您,對您提供的回覆沒有其他意見。」HYBE法務部門會提供各廠牌可參考的專屬合約基本範本,各廠牌再以此為基礎,與合約另一方的藝人溝通並決定結算方式等主要條件。關於實際費用分攤,一位母親曾提出能否減輕藝人方面負擔的意見。當時HYBE法務團隊提出多種可反映這項意見的方案供ADOR參考,但遭當時ADOR副代表拒絕,因此最終依現行條件簽訂合約。

[安裝監視器]監視器僅設置於練習室等公共空間。相關營運均遵守法規。這是為了保障練習生與藝人的安全,旨在預防外人闖入、竊盜等各種犯罪。

[受教權]HYBE及各廠牌有明確原則,完全尊重並遵從藝人與練習生本人及其父母對學業的意願。過去也曾全力支持表達升讀大學意願的藝人。

[違約金條款]NewJeans合約載明,違約金依實際產生營收期間的月平均營收計算,不論演藝活動期間長短。這項文字表述或許與標準合約不同,但其經濟效果相同,並未變得對藝人不利。標準合約中也有規定,在計算違約金時排除未產生營收期間。標準合約規定,對於出道未滿兩年的藝人,違約金僅依實際產生營收的期間,也就是出道後的期間計算。NewJeans合約則規定,不考量演藝活動期間,只納入產生營收的期間;然而,團體出道後立即創造可觀收益,至今也透過串流等方式持續帶來大量收入,因此未產生營收的期間只有出道前,實際效果與標準合約完全相同。因此,在Danielle訴訟中,違約金也是依照與標準合約完全相同的公式計算。此外,在NewJeans專屬合約爭議期間,首爾高等法院也曾詳細審視該條款,並明確判定沒有問題。另需說明,這項條款僅適用於極為特殊的情況:「公司確實履行義務,但本人在合約期間單方面解除合約,或為解除合約而違反重要內容」時。

[關於成員聲音與臉部的權利]NewJeans專屬合約包含人格權保障條款,使用AI內容當然必須取得藝人個別同意才能進行。成員母親也聽取了相關說明,表示沒有異議後簽訂合約。此外,專屬合約終止後與其他公司簽約的藝人,其智慧財產權若遭原所屬公司擅自利用並積極拓展附加事業,也可能違反韓國《防止不正當競爭及營業秘密保護法》等其他法規。公司充分認知相關法律風險,既沒有理由,也完全沒有計畫違法擅自利用藝人的智慧財產權。

[禁止毀損名譽、禁止不當異性交往等]韓國《刑法》也明文規定禁止毀損名譽。合約納入這項條款,是指不得犯下構成毀損名譽的罪行。海外品牌的模特兒合約,有時甚至會規定比韓國國內更廣泛的維持良好形象義務。為保障藝人,防止可能引發社會爭議的不當異性交往也有其必要。這項條款是在藝人父母同意下簽訂的。

本公司已向《紐約時報》提供佐證資料,說明NewJeans合約由當時的代表理事閔熙珍、閔熙珍任命的副代表、各成員及其父母,以及部分成員的法律代理人共同協調條文並完成簽署。我們也曾要求報導明確指出閔熙珍是合約的主導者,但未獲採納。由於只有當事人持有的合約與訴訟資料外流至海外媒體,並被當作攻擊K-pop的工具,我們不得已作出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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